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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2013/03/06 12:31:53

       國税局表示,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我國特別於100年7月6日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並自101年3月1日起施行。

       國税局進一步表示,依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一、捐贈 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 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國税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捐贈運動產業費用,且符合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者,得全數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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