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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應具搭乘飛機文件,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事證

2020/03/02 19:25:03
財政部1090212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應具搭乘飛機文件,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事證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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