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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廠商出具之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

2013/03/12 16:18:07

          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218號函釋,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

國税局說明,商業發票係出口商簽發給進口商證明銷售貨物內容及價格之交易文件,內容載有受益人及申請人資料、金額及幣別、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等資 料。而借項通知單係為要求折讓、追索欠款等應收帳款之照會通知,交易中有向對方索取款項時,如出貨損害或錯誤之賠償、費用增加等,均可開立借項通知單給對 方。二者所載內容、格式非全然相似,法律效力亦不盡相同。因此,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國税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規定並取具合法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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