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6 14:27:00
財政部1090310新聞稿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