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8 14:43:39
財政部1101019新聞稿
房東收取租金及押租金,應依法列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