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最新訊息 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3/03/28 12:08:11
財政部102032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爾來有復查案件係因出售出租供營業使用面積僅佔全部面積1∕6,其餘 5∕6面積供住家使用之大樓房地,納稅義務人只就營業使用面積占全部面積比例之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以其情形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之10%(稅率),減除已申報繳納稅款,核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同時重申上開「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倘不動產於持有期間曾供營業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實,即與法定要件未合而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