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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起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相關規定

2013/04/15 21:54:34

 財政部1020412新聞稿

 
101年度起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業已修正自101年起開始課稅,因此,自101年1月1日起,上開人員取得薪資所得時,應由給付單位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並自102年5月起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依上開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時,應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由所得人自行選定其薪資採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者擇一辦理。
所得人若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時,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若未達該表的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2年度為69,5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前揭標準者,則就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
若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予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該筆所得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是,上開軍教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軍教人員若於101年1月13日取得100年度年終獎金,即應併入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現役軍人張三於102年1月2日除領取1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1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10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月份薪資70,000元部分,若其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則可由張三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取稅款2,010元,或者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即為3,500元。
年終工作獎金100,000元部分,因已超過規定金額(69,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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