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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013/04/15 21:55:55
財政部1020412新聞稿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列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稱AMT)規定計算及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以避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AMT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其已申報適用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同法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但有同條項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400萬元,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238萬元(1,400萬×17%),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為180萬元,致一般所得稅額為58萬元(238-180),小於其基本稅額120萬元〔(1,400-200)×10%〕,甲公司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62萬元。惟甲公司並未依前揭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62萬元,嗣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基本稅額62萬元,並裁處3倍以下罰鍰,甲公司雖在該局調查發現後申請更正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118萬元,惟該局依財政部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釋規定,否准其更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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