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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商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2015/08/31 15:08:31
財政部1040813新聞稿
 
中古車商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中古車商來電詢問,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那些資料,才可以做為進項憑證,列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個人或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為銷項稅額減項。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時點,係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購入成本不包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甲行號於101年5月14日向個人乙君購入舊乘人小汽車312,000元,並於101年9月30日以售價350,000元出售給消費者,可列報之進項稅額為14,857元(312,000元÷1.05×5%),此筆進項稅額14,857元未超過銷項稅額16,667元(350,000元÷1.05 ×5%),甲行號應於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1月15日申報101年9月30日銷售額時,同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所以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應納稅額為1,81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將該筆資料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並請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扣抵進項稅額如非逐輛計算,致有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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