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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2013/02/08 09:30:04

 政部1020207新聞稿

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行提供的福利措施。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1款或81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 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 2.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 3.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附表:

依據

健檢項目

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1. 體格檢查

薪資支出

2. 定期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3.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健康檢查

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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