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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投資基金

開曼群島目前是世界上知名的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s)設立國家之一,依據2012年12月31日調查顯示共計10,841檔開放型共同基金(Open-ended Fund)依照共同基法註冊登記於開曼群島,該數據尚不包含有很多無需登記的私募基金(Exempted Fund)或封閉型基金(Closed-ended Fund)。

 
開曼群島地區特色:
Ø 有效率且透明的金融法規
Ø 擁有經驗豐富及高素質的法律、管理及會計服務的人才
Ø 簡單的基金註冊程序
Ø 基金董事、經理、管理公司或保管公司無需由開曼群島國籍人員擔任
Ø 對於基金的投資標的、交易策略、避險方式或槓桿操作沒有任何限制,僅要求將投資人應知悉的商業事項揭露於基金的公開說明書
 
共同基金法規
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 Law)是開曼群島共同基金的規範法規之一,投資經理人(Fund manager 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y)必須遵循證券投資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基金公司及相關提供服務的機構必須遵循洗錢防治法(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開曼金管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 CIMA)是監督這些基金公司或機構的主要政府單位,制定法規及有效監督以確保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共同基金定義
在共同基金法中認為投資基金即為共同基金,它允許共同基金可以公司、單位信託(Unit Trust)、有限合夥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等形式發行權益證券(Equity Interests)予投資人,該投資人購買目的是希望籍由分散投資風險以創造獲得投資利潤。
 
共同基金法的範圍
以下類型基金是不受共同基金法規範:
1、僅有1名投資人的基金公司;
2、不允許贖回權益的封閉型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
3、15人以下投資人且在多數表決基礎下可更換基金經理人的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的種類
在共同基金法中定義三種類型的共同基金,如下:
o   登記型基金(Registered Fund):每位投資人最低投資金額為USD100,000以上或該基金的權益證券已於知名的交易市場上掛牌。此型態基金最容易獲得開曼金管局核准且不需要事前申前時審查該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内容。
o   管理型基金(Administered Fund):基金的主要辦公室位於開曼群島上或是擔任基金管理公司(Fund Administrator)的機構為開曼群島的核准管理公司且主要辦公室位於島上。這類型基金深獲當單一投資人投資金額低於USD100,000的基金設立發起人的喜愛。
o   執照型基金(Licensed Fund):此類型基金為投資人投資金額低於USD100,000且該基金亦沒有委由當地管理公司擔任其管理機構者。
 
共同基金法的作業規範
所有依據共同基金法設立的基金(簡稱監管基金)必須準備公開說明書(Offering Documents),該文件内容說明重大影響基金權益計算及投資人權利的規範及限制。
 
在向開曼金管局註冊登記時除準備公開說明書外,依據不同類型基金檢附不同的申請表格填寫,相關内容有異動時亦必須在規定期間内更新;
 
所有在開曼的監管基金均必須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並必須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向開曼金管局申報,該會計師必須為開曼金管局核准之當地會計師。
 
投資基金的常用結構(Fund Structure)
基金設立時會依據經營策略、投資標的及風險控制等不同目的,設計不同的基金結構,一般分類大致有單一型基金(Stand-alone Funds)、母子型基金(Master-feeder Funds)、平行型基金(Parallel Funds)及傘型基金(Umbrella Funds)。
 
投資基金的服務提供機構
投資基金營運時必須依靠不同的服務提供機構的協助才能有效的運作,包含投資經理人(Fund Investment company)、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or)、管理行(Administrator)、保管行(Custodian)、承銷商(Broker)、會計師(Auditors)、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及法律顧問(Lawyers)。
 
我們可以依據客戶需求提供客制化的投資基金設計建議及提供營運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