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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託及基金會

境外信託(Offshore Trust)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Settlor or Grantor)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Trustee)的法律架構,受託人必須依委託人所擬或同意之信託契約條款為委託人所指定的人(稱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為其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而所指定的人,即受益人若為委託人,則該信託稱自益信託;若受益人若他人,則該信託稱他益信託。

信託成立後,受託人是財產的管理者,必須依據管轄法律與信託契約規定以善良管理人角色忠實管理財產,同時,受託人以其本人的名義負責信託財產的所有事務管理,第三者無法得知委託人或受託人的身份,所以信託具有很高的保密性。信託通常可取代遺囑,避免因預先訂定遺囑為符合法令真實性要求,而於法院或公證過程中造成遺囑内容的公開。因此,信託的工具已成為安排後代財產規劃傳承及遺族照顧的優先選擇,具有高保密性及無法侵犯的特性,適當地規劃可作為減輕税賦的方法。所謂境外信託(Offshore Trust)即是將信託成立於委託人居住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一般在國際間提到的Offshore Trust即指在租堂天堂所設立的信託。

一般在設立境外信託架構如下,若欲進一步了解,我們可提供該項服務。

境外基金會(Offshore Foundation)

基金會是指由捐助人(Founder)將資產捐助予一財團法人而設立的組織,該基金會的運作是依據捐助人的意旨營運,在國内設立的目的主要為公益慈善目的而捐助,在國外,則有為個人資產規劃而成立的私人基金會(Private Interest Foundation)。因此,若設立於境外國家的基金會,則稱之為境外基金會(Offshore Foundation)。

境外基金會與境外信託的目的及操作相似,但有幾個特殊點不同:

  • 基金會是依據法令成立的法人組織,信託是依據委託人的意旨而成立的契約行為。
  • 捐助人將資產移轉至基金會後,即不可取消,該資產將不再為捐助人所擁有。
  • 捐助人或其他人均可隨時隨地再次捐助資產至基金會。
  • 基金會依據捐助人的設立意旨及目的,將基金會的利益分配予指定的受益人。

境外基金會成立捐助人有個人及公司,其目有以節税、資產保護及管理、不動產投資、公司退休金管理及員工獎酬計畫等,我們可提供進一步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