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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來台居留定居移民

 

 

香港移民台灣

外國人居留台灣

投資金額

新台幣600

新台幣50

公司形態

設立公司、購買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

設立公司

開放國家

專為香港澳門居民設置

大陸以外之外國人,但港澳也適用

入籍(定居)條件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期間每次離台不超過30天,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如符合居留天數,最快居留滿一年可申請定居,進而取得台灣籍。

不可以入籍。
除非同時擁有其他可以申請定居的身分條件,否則單憑應聘居留,將無法取得台灣籍。

目標對象

無犯罪的健康港澳人士

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相關法規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三十一條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外國人投資條例

居留身分

(身分代碼HF162)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身分代碼HF171)

可否攜眷

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居留

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居留

營業額限制

申請定居時,主管機關會審核營業申報書,並視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佐證並非虛設行號或有投資不實的狀況。

工作證效期長短由勞動部評估審核,通常一次核發1~2年,而申請工作證展延 時,公司需符合營運門檻標準才可續聘任,且營運門檻依申請類別、行業有所不同。
舉例來,如以B類僑外主管身分申請工作證,公司營運門檻標準為:
(1) 
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