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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註冊台灣公司

依據台灣投資法令規定,外國人及大陸人民或企業來台投資設立註冊台灣公司,必須事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的審核後,才可進行公司或組織的設立註冊等程序,其中對於在台灣投資經營項目有一定的管制,當投資人身分為外國人時,可投資的營業項目採用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對於身分為大陸人時,則採用正面表列的管理方式。負面表列意思為除所規定列示的項目不可為外國人投資外,其餘未列示類別均可投資;相反地,正面表列意思為除所列示項目可投資外,其餘未列示項目均不可投資。細節項目可參如下:


(一) 外國自然人投資型態:

外國人身份為自然人身分時,可選擇設立獨立或合夥的商業型態,其與公司組織有很大的差異,茲將公司與商業作一比較如下: 

組織型態
項目
設立註冊台灣公司
商業-設立註冊獨資或合夥
資本額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
責任風險
由股東就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需就商業經營上之所有風險及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業務拓展
公司之登記名稱係由經濟部預審核准,其保護及使用較具全國性,有利業務拓展
商業登記為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故其名稱之保護及使用受到侷限。
 
法人資格
具有法人資格
不具法人資格
帳冊憑證
需建置完善之帳冊及會計紀錄以反映公司之經營狀況
較無強制要求,且經營盈虧直接反映在個人之所得額
所得税
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税率20%
及未分配盈餘税5%
年度結算申報併入個人綜所税5%-40%
















(二) 外國法人投資型態


依據台灣公司法規定,外國法人或自然人來台投資可設立註冊台灣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台灣代表處,提供以下三種型態的權利及義務比較表:

組織型態
項目
設立註冊台灣公司 設立註冊台灣分公司 設立註冊台灣代表處
許可之活動 一般貿易、銷售及製造 一般貿易及國內銷售及製造 法律行為及聯絡工作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同左 不適用
利潤匯出 扣繳稅率為21%,但公司就其未分配盈餘所繳納之5%未分配盈餘稅得扣抵該扣繳稅額 不適用
租稅獎勵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股東責任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外國總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不適用
股東 須至少有法人股東1人或自然人股東2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需有股東 無需有股東
董事 須至少有董事2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3人),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需有董事 無需有董事
監察人 須至少有監察人1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則無規定),且得為居住於我國境外之外國投資人 無需有監察人 無需有監察人
最低資本額/最低營運資金要求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無最低資本額要求,惟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無需註冊營運資金
出資來源 出資得以現金或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為之 原始出資須由國外母公司匯入款項為之,但其後之出資得以國外母公司匯入款項或分公司保留盈餘為之 不適用
未分配盈餘税 5% 無需 無需
年度税務申報 必須 必須 無需(若有扣繳,則需申報)
扣繳義務 必須 必須 必須
母公司/總公司行政費用之分配 該等費用之所得稅扣繳率為20%,是否可扣抵所得額則視子公司是否提供符合稅法規定之憑證文據而定 於符合若干標準之情形下,得將費用分配於分公司並扣抵所得額進行扣除 不適用
帳簿之保存 必須 必須 必須
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必須 必須 無需
以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及車輛 不可